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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药监许函[2010]427号

    2010年10月2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我司正在组织制订《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为配合该规范施行,需对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进行补充完善,为此我司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0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余超,郭海峰

    电话:010-88331108,1118

    传真:010-88374394

    E-mail:yuchao@sda.gov.cn,guohf@s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感官要求

    (一)感官要求项应包括中试以上规模产品的外观(色泽、形态等)和内容物的色泽、形态、滋味、气味、杂质等项目。

    如产品为包衣片剂或包衣丸剂,应分别描述包衣的色泽、形态及片芯或丸芯的色泽、形态、滋味、气味、杂质等。产品为软胶囊剂,应分别描述囊皮的色泽、形态及内容物的色泽、形态、滋味、气味、杂质等。

    (二)色泽描述应明确,允许对颜色描述规定一定的范围,尽量不要跨色系。一般情况下,描述的顺序由浅至深,如棕黄色至棕褐色。复合颜色的描述则以辅色在前、主色在后,如黄棕色,即以棕色为主、黄色为辅。

    二、鉴别要求

    根据产品配方及有关研究结果等可以确定产品鉴别方法的,产品质量标准应增订鉴别要求项。鉴别方法应选择专属性强、再现性好、灵敏度高,以及操作简便、快速的鉴别方法。

    产品中原料的鉴别方法应尽量与其原料质量标准的鉴别方法相对应,如因其他成分干扰等原因,不能采用与原料相同的鉴别方法时,可采用其他鉴别方法,应当予以阐明。

    同配方不同剂型的产品,其鉴别方法应尽量保持一致。

    三、理化鉴别、显微鉴别、薄层鉴别等常规鉴别方法的基本要求

    (一)理化鉴别应依据物质的化学结构或物理性质的特征,通过化学反应来判断产品真伪。应选择专属性强、反应明显的显色反应、沉淀反应等鉴别方法,尽量写明化学反应式,避免假阳性。

    (二)显微鉴别是指用显微镜对植物切片、粉末、解离组织或表面制片及含植物粉末产品中植物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进行鉴别的一种方法。

    产品如为复合配方制剂时,如配方中原料具有相似的显微特征,可选择被检原料特有的与其它原料区别大的特征。在选取配方各原料显微特征时应考虑以下两点:一是在该配方中的专一性,二是尽可能排除配方外的原料。

    配方中含多来源植物的,其鉴别用对照品必须明确来源,应考察不同基源对照品的色谱图。若不同来源的对照品图谱差异较大,则不适合采用该对照品作鉴别对照,除非配方中该原料固定植物来源。

    显微鉴别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供试品,根据不同剂型适当处理后制片。粉剂、胶囊剂(内容物为颗粒状,应研细),可直接取适量粉末;片剂取2-3片,水丸、水蜜丸等(包衣者除去包衣)取数丸,分别置乳钵中研成粉末,取适量粉末;蜜丸应将样品切开,从切面由外至中央挑取适量样品或用水脱蜜后,吸取沉淀物少量制片。

    申报资料中还应附显微鉴别组织特征图。

    (三)薄层鉴别应将所得色谱图与适宜的对照物按同法所得的色谱图对比,用于鉴别。鉴别必须采用阴性对照。

    薄层色谱鉴别可使用单体对照品和植物对照品。当所检成分为样品配方中数种植物原料所共有时,应同时采用植物对照品。使用植物对照品时,应保证植物对照品的主斑点在样品中均有对应的斑点(可参照制法对植物对照品进行前处理),供试品色谱中不能只有植物学对照品色谱中的1-2个次要斑点相对应。

    尽可能采取一个供试液多项鉴别使用的薄层色谱方法,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简便实用的目的。

    申报资料中还应附薄层色谱图(彩色照片)。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质量标准理化指标项还应增加相应指标:

    (一)使用药用辅料(如崩解剂、稀释剂、防腐剂、着色剂、填充剂、矫味剂、包衣材料等)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增订相应指标。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按照或参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增订相应指标。

    (三)工艺中使用了特殊加工助剂(除乙醇外)的,必要时应增订该加工助剂残留量指标。

    五、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值的确定依据

    确定依据主要包括:产品生产中的原料投入量;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损耗;多次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结果;该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变异度;国内外有关该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不宜选用存在安全性问题的物质)。

    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方法学研究要求

    方法学研究应包括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线性、范围和耐用性考察,具体要求如下:

    (一)准确度系指用该方法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或参考值接近的程度,一般用回收率(%)表示。准确度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测试。用于定量测定的分析方法均需做准确度验证。

    可用已知纯度的对照品做加样回收测定,即于已知被测成分含量的供试品中,再精密加入一定量的已知纯度的被测成分对照品,依法测定。用实测值与供试品中含有量之差,除以加入对照品量计算回收率。

    在加样回收试验中,须注意对照品的加入量与供试品中被测成分含有量之和必须在标准曲线线性范围之内;加入的对照品的量要适当,过小则引起较大的相对误差,过大则干扰成分相对减少,真实性差。

    回收率%=(C-A)/B×100%

    式中:A为供试品所含被测成分量;

    B为加入对照品量;

    C为实测值。

    在规定范围内,取同一浓度的供试品,用6个测定结果进行评价;或设计3个不同浓度,每个浓度各分别制备3份供试品溶液进行测定,用9个测定结果进行评价,一般中间浓度加入量与所取供试品含量之比控制在1:1左右。应报告供试品取样量、供试品中含有量、对照品加入量、测定结果和回收率(%)计算值,以及回收率(%)的相对标准偏差(RSD%)或可信限。

    (二)精密度系指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同一个均匀供试品,经多次取样测定所得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精密度一般用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在相同操作条件下,由同一个分析人员在较短的间隔时间内测定所得结果的精密度称为重复性;在同一个实验室,不同时间由不同分析人员用不同设备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称为中间精密度;在不同实验室,由不同分析人员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称为重现性。

    用于定量测定的分析方法均应考察方法的精密度。均应报告标准偏差、相对标准偏差或可信限。

(三)专属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可能存在下,采用的方法能正确测定出被测成分的特性。

    色谱法和其他分离方法,应附代表性图谱,以说明方法的专属性,并应标明相关成分在图中的位置,色谱法中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四)线性系指在设计的范围内,测试结果与供试品中被测物浓度直接呈正比关系的程度。

    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测定线性关系。可用一贮备液经精密稀释,或分别精密称样,制备一系列供试品的方法进行测定,至少制备5个浓度的供试品。以测得的响应信号作为被测物浓度的函数作图,观察是否呈线性,再用量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必要时,响应信号可经数学转换,再进行线性回归计算。

    数据要求:应列出回归方程、相关系数和线性图。

    (五)范围系指能达到一定精密度、准确度和线性,测试方法适用的高低限浓度或量的区间。

    范围应根据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和线性、准确度、精密度结果及要求确定。

    (六)耐用性系指在测定条件有小的变动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为使方法用于常规检验提供依据。

    开始研究分析方法时,应考虑其耐用性。如果测试条件要求苛刻,则应在方法中写明。典型的变动因素有:被测溶液的稳定性,样品提取次数、时间等。液相色谱法中典型的变动因素有:流动相的组成比例或PH值,不同厂牌或不同批号的同类型色谱柱,柱温,流速及检测波长等。气相色谱法变动因素有:不同厂牌或批号的色谱柱、固定相,不同类型的担体,柱温,进样口和检测器温度等。薄层色谱的变动因素有:不同厂牌的薄层板,点样方式及薄层展开时温度及相对湿度的变化等。

    经试验,应说明小的变动能否通过设计的系统适用性试验,以确保方法有效。

    七、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一)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的描述顺序为:先描述食用方法(包括食用前的调制、勾兑等方法),后描述食用量。

    食用量应准确标示为每日××次,每次××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粒、片、支、瓶、袋、匙等。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二)同一产品,不同的保健功能、年龄阶段,其食用方法和食用量不一致时,应详细列出。

    八、需在特殊条件下贮藏的,应有研究资料说明该特殊条件设定的必要性。

    九、保质期应根据产品稳定性考察研究的结果制定,同时应考虑产品销售区域的特定气候的影响。

    十、检验机构出具试验报告的有效期为自检验机构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超过有效期的试验报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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